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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009-05-08  湖南农业职教集团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组建湖南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为了规范集团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和集团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湖南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简称湖南农业职教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以推进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快又好发展为目标,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为主要形式,按照平等原则,由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盈利性的行业组织。本集团是在湖南省教育厅的直接领导下,以诚信为本,以契约为保证,以合作项目和专业建设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自愿结成的跨区域、跨行业、多元化的教育集团。它同时接受湖南省农业厅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组织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 集团宗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四条 集团准则:平等协商、合作交流、项目驱动、创新共赢。

  第五条集团制度:实行理事会任期制。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湖南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通过“订单式培养”,举办企业冠名班,充分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的需求;

  (二)加强教育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企业员工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的合作申报;

  (三)积极争取国家在招生就业、专业设置、项目建设、(企业)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集团成员给予的政策优惠。

  (四)建立集团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同时宣传集团成员,提高社会知名度;

  (五)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举办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高层论坛,进行湖南农业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六)结合专业特点,建立由职业教育专家、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集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分析企业专业需求,掌握技能需求重点,合理进行专业设置、课程改革与创新,强化学生技能训练,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加强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并优先在集团内使用;

  (七)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八)实现中、高职人才培养对接,沟通人才供求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

  (九)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的合作,加强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验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基地;

  (十)加强横向交流,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协作活动;

  (十一)以集团的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内外职业机构进行合作;

  (十二)拓展领域,开展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职业教育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湖南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实行单位成员理事会制。

  第八条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资格的湖南省行政区内的高职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农业类企业和行业协会、农业科研院所,经申请并与集团签定相应的协议合同后,可成为集团成员。同时欢迎省外及周边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职业院校以及代表性企事业单位加盟。

  第九条 集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理事大会颁发的集团成员证书,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决策权,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经理事长同意,有权使用“湖南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和品牌,并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四)享有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经济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五)享有选择和使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优先权;

  (六)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对职业人才实际需要,有权向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并可获得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权;

  (七)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集团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章程,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遵守集团成员之间签定的各项协议;

  (二)执行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四)向集团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五)树立集团良好形象,维护集团合法权益;

  (六)完成集团交办的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第十一条除各发起创始成员外,凡新申请加入的集团成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和单位相关资料,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与集团签定相应的协议合同,由理事大会颁发集团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解除协议,并交回集团成员证书。

  第十三条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任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集团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大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 设名誉理事长1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聘请集团顾问若干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推荐法定代表人,并须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副理事长人选、常务理事人选,在集团成员单位中经民主协商推荐后,须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正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名,并须经常务理事会确认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

第十九条。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大会。在召开理事大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理事长指定1名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方案;

  (五)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三)制定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负责向理事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四)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五)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团可聘请顾问若干名,必要时,集团还可设立名誉理事长1名。

  第二十四条 集团以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为牵头单位,秘书处设在该校。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集团理事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三)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五)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经济实体的经营创收;

  (五)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九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属于社会捐款和资助的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编辑:Admin)